学籍学位
学位授予
凡我院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结业补授学位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可补授学位。
不授予学位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培养计划所列课程的平均成绩低于70分;
(二)有留校察看处分记录;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者。
成绩不够无学位证者
培养计划所列课程的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若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于毕业当年6月1日或9月10日前提出学位申请,经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位:
(一)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二)毕业当年被国外大学(教育部备案认可)录取硕士研究生;
(三)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三名者、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前二名者。学科竞赛的种类及获奖级别由各专业提出并出具证书。
成绩够但有处分无学位者
取得毕业资格,培养计划所列课程的平均成绩70分(含)以上,有留校察看处分记录者,若其此后无违规违纪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于毕业当年6月1日或9月10日前提出学位申请,经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位:
(一)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二)毕业当年被国外大学(教育部备案认可)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学位证遗失、损坏
学生遗失、损坏学位证书,学院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完整学位条例
学籍管理
结业### 新生未按时入学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论请假与否,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且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自入学之日起)。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研究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患病新生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甲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其短期治疗后可达到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在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可于次年新生报到时,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未提交入学申请或未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每学年学籍注册、学费缓交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习资格,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缓交手续。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证明章,作为凭证,无注册证明章的学生证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向所在系请假(病假需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以下简称“医院”))。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按缺课计。
(三)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申请转学
学生一般应在被我院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受理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
(一)经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我院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
(二)确有特殊困难,转学方能继续学习。
申请转至其他学校学习者,一般应转入生源所在地学校,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我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市内转学,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通知我院,学院报天津市教委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通知我院,学院报天津市教委审核同意,拟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文通知我院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申请转入我院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禁止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休学
学院实行学分制,各专业学制均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含休学),修业年限自取得学籍起。
因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者,应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受理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第一周。
(一)因事需中断学习者,应申请休学。
(二)应征入伍者,应申请休学。按国家规定保留其学籍,其最长修业年限不含服役期。
(三)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疾病、休养累计超过六周者,应申请休学。
(四)学生所在系认为必须休学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学生提交所在系,经系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学院主管院长批准。获准休学的学生,应于学院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学院不予承认。
复学
休学期满者,应于新学期第一周向所在系提交“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以及相关材料,经系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者,须在入学后第一学年的每学期放假前3周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申请转专业者,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转专业已修、在修课程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拟转入系和转出系负责人对《审批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拟转入系负责人对同意转入的学生进行课程认定,在《认定表》中填写认定意见。《审批表》、《认定表》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于放假前一周下发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给各系,并抄送财务处。
获准转专业者:
(一)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考核;
(二)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三)于新学期开学之日起三日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到转入系报到。
财务处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对获准转专业学生进行收费,学费按学期结算,多退少补。
不可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第二次申请转专业者;
(二)尚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三)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四)高考科类为文史的学生转入非文科专业者。
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学分为本学期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对一学期内取得学分低于学业警示学分者,予以“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系告知学生及家长;连续两学期“学业警示”者,按照留级处理,编入下一年级相同班级或指定班级;累计三次(含)以上者,由学生所在系劝其退学;学生所在系、学生处和教务处同时备案。
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学生所在系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一)在校修业六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继续休学手续(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经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不注册(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退学学生应于学院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离校。学院发给其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在校学习至少满一年)。退学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复学。
处分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批评教育由系审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出具书面报告,提交学生处审定执行。开除学籍处分报请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发文在校内公告。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至离校前一个月。察看期满,由学生所在系提出留校察看审核意见,报主管院长审定。应开除学籍的,报院务会审定。
请假
学生因病或因事可以请假。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病假须有医院证明),三天(含)以内由系学生辅导员审批,加盖系公章;三天以上二周以内由系主任审批,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审核。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二周,特殊情况超过二周(含)的报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学生未经请假擅自离校,三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二周以内给予记过处分,二周(含)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因公参加活动(学科竞赛、学生社团活动等)请假,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管理。由系提出申请,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
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含病、事假)时间超过本学期规定修读时间三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予以“学业警示”;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含病、事假)时间超过本学期规定修读时间二分之一的,劝其休学。
提前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向所在系提交“提前毕业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按延期毕业生处理,由学生所在系审核填报“延期毕业申请审批表”,于第八学期第二周报教务处复核备案。“延期毕业申请”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一)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所欠规定课程(包括选修课)的学分大于10者;
(二)符合毕业班学生条件,但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毕业设计(论文),经本人提出申请者。
毕业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生所在系应从德、智、体诸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获得毕业证书者,可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经所在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报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审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为通过资格审核当年的六月或九月。
结业
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离校者,自取得学籍起的六年内,可返校重修不合格的课程,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为通过资格审核当年的一月或七月。
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
证书损坏遗失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